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抚望刑初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4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湃 单位: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本案当中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入股、发包营运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公诉机关主张,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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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1)抚望刑初字第62号。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仁、籍亚东。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和平路西段36号。
法定代表人:修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辩护人:赵卫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湃;人民陪审员:金苹王冬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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