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52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明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与区分问题,虽然二罪因侵犯法益不同,在刑法分则中隶属于不同的章节,但是因为二罪在客观表现、行为对象等方面较为近似,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之后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往往容易引起实务操作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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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1)石刑初字第134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5238号。
2.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瑞昌。
被告人:胡某(别名胡某1),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2010年9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明、雷建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婧;代理审判员:汤笑然;人民陪审员:褚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迹;代理审判员:杨立军孙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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