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合同诈骗、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西双全物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7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新茗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为人李某在第二起事实中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金融凭证诈骗。
1.对本案第二起事实处理的不同意见
对于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即行为人李某自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间参与伙同汪某等人从事诈骗活动的行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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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742号。
2.案由:合同诈骗、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马迎辉。
被告人:李某,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高中文化,山西某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随心加贝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部长,暂住北京市东城区。2010年2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闫某,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韩景慧;人民陪审员:吕洪涛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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