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1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万琨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的情形。本案中,刘某是通过秦某自己喝下毒药的方法来造成其丈夫死亡的后果,而并非自己亲自实施这种行为。秦某已经卧病在床多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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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161号。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位鲁刚。
被告人:刘某(别名刘春霞),女,49岁,1961年1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田晶华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辉;代理审判员:韩绍鹏;人民陪审员:张红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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