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刑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禹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斗殴结束后行为人刘某见被害人与其工友吵骂,拿钢筋捅刺被害人的情况,能否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宜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害人过错作为法院量刑过程中的一个酌定情节,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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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刑初字第17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庆华;代理检察员:王新安。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6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史兹保、汪小飞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云;审判员:孙海燕;人民陪审员:宋德荣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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