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刑初字第3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颜廷现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种行为规定为盗窃的构成要件。审判实践中对入户盗窃与传统盗窃行为的关系、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区分以及入户盗窃既遂形态的认定等诸多问题尚存在争议,因此对入户盗窃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刑初字第380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昆。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李娜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