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敲诈勒索案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抗终字第21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大巍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量刑起点的确定
量刑的第一个步骤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赌博使用“眼镜牌”为由,采用打骂、威胁等方式,勒索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顺刑初字第52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抗终字第2127号。
2.案由: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申。
被告人:杨某(绰号“杨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5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艳霞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建民;人民陪审员:陈汉民郑谊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蔡宁周耀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