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寻衅滋事案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刑初字第25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铁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使用暴力行为将被害人刘某某推倒,并当场将其手机拿走,而后自己使用,属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应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酒后无故对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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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刑初字第2537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曙昶。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于北京市朝阳区,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市金帝雅宾馆员工。2011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郑凌云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晓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铁;人民陪审员:孙敏宋志勇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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