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滥用职权案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

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1)滨刑二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明广 单位: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李某伙同村民军某建设违章建筑,并利用职权对自建的违章建筑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李某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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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1)滨刑二初字第28号。
2.案由: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广永。
被告人:李某,男,1961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友好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兼主任。2010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梁庆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玲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明广;审判员:周艳琴孙昌成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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