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玩忽职守案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江苏巨荣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1)句刑初字第3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海骏 单位: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1.背景情况介绍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说,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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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1)句刑初字第323号。
2.案由: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昌鹏。
被告人:任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句容市人,大专文化,系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2011年5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一峰,江苏巨荣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芳;审判员:陈忠林芦庆华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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