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贿案 书证、证人证言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6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立军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交了署名为王某的收条,内容为:“绿洁士保洁公司购置我单位抽车两台,其中东风140一台、解放抽车一台,以上车款及手续全部结清。收款人王某”。落款时间为2008年5月8日。而证人王某坚持称其没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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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0)石刑初字第38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699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悦斌、王伟。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58年4月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科科长。2010年5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大飞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杰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冀祥德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婧;人民陪审员:冯凤增田宝贵。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迹;审判员:张虹;代理审判员:杨立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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