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某爆炸案 翻供证据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一初字第371、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廖庆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是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
本案一审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行为人劳某犯爆炸罪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等16人(被害人)将劳某和洪某等6人(娱乐场股东)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洪某等6人又以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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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钦刑一初字第371、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刑三终字第58、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复核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五复字第8540925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显扬;检察员:李华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钦刑一初字第371号):陈某、袁某、苏某、苏某、林某、刘某、陈某1、史某、黄某3、梁某1、黄某4、黄某2、莫某、周某、陈某、黄某5。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钦刑一初字第37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钦刑一初字第372号)(上诉人):洪某、王某2、黄某2、杨某、李某1、黎某。
一审诉讼代理人:方军,钦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审诉讼代理人:潘杰、蔡传兰广西永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劳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2008年3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吴文栋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明广西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吴文栋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锌;审判员:谭玉强郑玉红。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家祥;代理审判员:程耀伟廖庆峰。
复核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培中;审判员:何泽宏;代理审判员:马东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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