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8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41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毛某。
被告(上诉人):杨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建婷;代理审判员:陈锐、瞿国富。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显微;代理审判员:陶静、陈晓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09年8月委托被告代理原告进行外汇交易,原告陆续汇入15万美元,又于2009年9月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2009年12月,账户余额仅剩4 652.61美元,现认为双方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 347.39美元。
2.被告辩称
被告于2009年8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原告进行外汇交易,至同年9月底终止。双方协议有效,被告操作期间不存在巨额亏损,账户控制权在原告处,不能排除原告自行操作的可能,即使亏损,也不应由被告承担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于2009年7月通过网上注册,在一境外公司设立账户,用于外汇保证金交易,账号为FX430603,并于2009年8月7日、8月28日、9月11日通过工商银行分别向该账户汇入共计15万美元。同年8月17日,毛某委托杨某进行交易操作。同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代理外汇交易投资协议》,约定杨某负责账户开仓、平仓等一切交易,毛某投资本金15万美元,杨某保障资金安全,账户所用保证金占资金(1∶100倍的条件下)如亏损超过本金的20%,杨某承担超出部分的资金损失。又约定,合同签订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所有利润归毛某所有。嗣后继续由杨某进行操作交易。至2009年12月31日,毛某账户上的余额为4 652.61美元。毛某遂起诉要求杨某赔偿毛某损失145 347.39美元。
另,杨某曾于上海文广IPTV理财频道工作,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任该频道节目主持人,2010年1月起兼任该频道评论员,2010年8月离开该公司。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原告作为我国公民,其委托被告通过境外机构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因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外汇买卖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原、被告于2009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应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违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签订并履行协议,双方对该协议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至于过错责任的大小,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外汇市场评论员,具备一定的外汇知识,对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应当明知,其仍接受原告委托进行外汇交易,并在外汇交易中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对该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则承担次要过错责任。鉴于此,法院就原告主张的145 347.39美元的损失合理认定由原告承担20%,即29 069.478美元,由被告承担80%,即116 277.912美元。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毛某和被告杨某于2009年9月20日签订的《代理外汇交易投资协议》无效。
2.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毛某116 277.912美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毛某、杨某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1)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上诉称
因杨某的特殊身份而受其欺骗称外汇交易合法,毛某才在杨某指导下在网络上注册的账号,故原审法院要求毛某承担20%的责任有误,请求由杨某承担全部损失。
(2)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上诉及答辩称
原审法院没有查清系争交易损失的真实性和有效凭据,仅凭没有任何机构确认的“单个客户报表”作为损失的依据不足。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网络炒汇行为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确认系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同时,确定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责任有误。杨某请求其驳回毛某的原审诉请。
(3)上诉人毛某对杨某的上诉答辩称
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已承认损失金额,单个客户报表是为反映实际情况。炒汇在我国并不违法,毛某对于炒汇程序不了解,所以被杨某欺骗。
上诉人毛某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2011年2月28日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以证明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图标,键入www.waihui168.com网址进入环亚汇市黄金网——外汇交易平台,再逐步进入毛某账户,显示账号为FX430603的单个客户报表,载明至2009年12月31日现金余额为4 652.61美元。
上诉人杨某对毛某提供的上述公证书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显示的账号网址无异议,但认为此操作平台,毛某也可操作,故该公证书不能证明损失均是杨某造成。
上诉人杨某于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一份盖有上海映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章的“在职工作证明”,载明杨某曾在该公司所属上海文广IPTV理财频道工作,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任该频道节目主持人,2010年1月起兼任该频道评论员,2010年8月离开该公司。
上诉人毛某对杨某提供的上述“在职工作证明”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明与杨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应以其原陈述为准,且根据其身份情况,其应具有理财领域的专业知识,足以误导公众。
2.二审事实及证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除杨某的现属工作单位及身份外,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3.二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损失金额及过错责任的确定。公证书载明FX430603账号内于2009年12月31日的现金余额,与杨某在本案原审诉讼前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关于其曾确认该账户原有15万美元,至2009年11月底感到账户上资金没有了,当时考虑可能是其交易上出现了问题的陈述相符。现并无证据显示毛某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从该账户上提取过现金,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称没有发现账户上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可见,原审判决确认的本案系争损失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另外,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确认系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以及根据毛某、杨某各自对上述外汇管理制度应当明知的程度确定其分别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均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毛某、杨某各自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委托被告通过网络在境外机构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有效以及过错责任的确定。
1.个人间通过网络在境外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性质。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为制止非法网络炒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在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汇综复[2008]56号)中明确中指出:“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原告作为我国公民,其委托被告通过境外机构买卖外汇,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故法院并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认定原、被告的行为无效,而是认为个人间通过网络在境外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引起了大量经济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依该规定,认定原、被告的协议无效。
2.《代理外汇交易投资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在履行《代理外汇交易投资协议》中出现了145 347.39美元的损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后段,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确定原、被告责任。考虑到被告作为外汇市场评论员,应当明知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但其仍接受原告委托,进行外汇交易,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其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之前,亦应当对我国外汇制度有所了解,其仍与被告签订该协议,故其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本案20%的损失,被告承担本案80%的损失。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陈锐、王冬娟)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9 - 4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