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溧阳有限公司诉迮某保证合同案 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商终字第1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莹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迮某为他人在经营合作协议上提供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民法理念、公平原则而言,迮某的担保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迮某的保证并非担保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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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0)溧商初字第1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商终字第173号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溧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天明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艳春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迮某,男,汉族,盐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魏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宗金福;代理审判员:张鸣;人民陪审员:马逢伯。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坚;审判员:秦琳;代理审判员:王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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