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源科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中兴科扬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 撤销股东会决议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二(商)初字第21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理 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应当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欠缺实质或形式要件的股东会决议则存在效力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会决议有效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0)徐民二(商)初字第2132号判决书。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中源科扬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兴科扬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慧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某,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慧生,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韩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慧生,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符某,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慧生,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某,男,1959年7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慧生,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杨某,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成方;审判员:杨阳;人民陪审员:姚祖仪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