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燕都商贸有限公司诉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破产债权确认案 约定连带责任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金燕都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15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卫鑫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相对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约定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选择等方面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本案例援引连带之债的相关理论,结合案情,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标准,为今后处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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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015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1559号判决书。
2.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金燕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燕都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3年1月出生,汉族,北京金燕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
负责人: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陈永富。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莙;代理审判员:咸海荣卫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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