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经济开发区支行等银行结算合同案 结算合同
案由: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01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4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刚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必须通过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业务往来结算。本案所涉纠纷系因通达公司认为农行江阴开发区支行开立通达公司一般存款账户违反《管理办法》而引起,该类纠纷在经济往来中比较少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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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059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0119号判决书。
2.案由:银行结算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沛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通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道全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某,男,系通达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阴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龚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秋平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无锡分行)。
负责人:刘某,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秋平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刚;审判员:陈青;人民陪审员:王锦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国顺;代理审判员:牛兆祥龚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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