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共同侵权、损失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黎红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金融业务创新的同时如何兼顾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典型案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信用卡担保”业务,并采取了“无密扣款”方式,在未事先告知信用卡持卡人扣款系采用“无密扣款”方式的情形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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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五(商)初字第80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9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一支行)。
负责人:赖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向婧。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长久;审判员:潘云波范黎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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