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受益人指定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市十八中学

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

石河子大学

该银行业务拓展部

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二终字第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巧贞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受益人指定的效力和团体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
1.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效力问题。
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中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在保险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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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34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1)兵八民二终字第89号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98年5月出生,汉族,石河子市十八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关某,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秦某,女,1930年2月出生,汉族,家属。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石河子大学教师。
第三人: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姜某,该银行业务拓展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该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健文;人民陪审员:鄂晓丽张春梅。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炼;审判员:刘巧贞;代理审判员:蔡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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