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格式条款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商初字第6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文琼 单位: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1.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合理性、正当性审查的提出。
古典契约理论的建立有一个基本判断是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但在现今社会的很多领域,特别是面对电力、石油、电信等垄断企业时,普通消费者是没有协议资格或选择权利的,就是在一些市场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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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1)甬慈商初字第655号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65年1月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公司)。
负责人:黄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沈平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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