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古籍点校 抄袭判断标准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冰青 单位:
1.对古籍“点校”作品的“本性”的分析。
规则设计的基础,在于规则准备规制的对象。只有寻找到顺乎对象本性的规则,才有利于实现对该对象的调整。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均属古籍,其所涉内容跨越中国整个封建文明史,各版本形成时间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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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978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2号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华书局有限公司(原名中华书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中华书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尹小林,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丞;代理审判员:杨德嘉;人民陪审员:文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佟姝;代理审判员:李冰青毛天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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