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文体局诉张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 著作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30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芮松艳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
因本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所以,在本案的审理中首先应明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与《著作权法》保护之间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侧重行政保护,强调的是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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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260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3010号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安顺市文体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金钟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男,广西电影制片厂导演。
委托代理人:佟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1,男,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洁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微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彧;代理审判员:田燕洪成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王东勇穆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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