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合法来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莉莎 单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商标法规定的侵权商品销售者法定免责事由认定标准的司法判断、对同一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司法民事判决与工商行政处罚并行、法官自由裁量判决金额的确定等,现主要针对侵权商品销售者法定免责事由认定标准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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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3号。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福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49号(单)。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永宏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霄雷;代理审判员:傅荣;人民陪审员:王大路。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军欢;代理审判员:徐燕华;人民陪审员:汤丽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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