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执行异议案 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卓江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计付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履行的金钱义务而设立。体现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民诉法若干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迟延利息的批复》等法律文件中。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笼统,没有明确赔偿性与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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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当事人异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欣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于国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晓红;审判员:刘卓江;代理审判员:陈雯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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