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保联创翻译有限公司诉盛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电子证据 采集 认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二终字第2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胥晓航 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现代社会中,商事主体之间通过网络传输工具进行商务洽谈、确立合同关系,甚至交付产品或成果已经成为一种常见形式。反映在商事审判中,各种电子文件、数据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官面前。然而这种证据因其自身所特有的性质,是民事诉讼法中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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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经初字第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二终字第264号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捷保联创翻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保联创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凤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天津盛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龙数码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丞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宁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胥晓航;代理审判员:李蓓;人民陪审员:周义宽。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纪申;代理审判员:刘春贵王孟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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