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返还产权证案
案由:
知识产权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志强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房屋产权证又称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适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产权证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不动产物权凭证,二是产权证作为一种“物”,属于《物权法》保护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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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32号。
2.案由:返还产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缅甸名:U ),男,1934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浩夫、庄颖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树荣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强;审判员:郑松青;代理审判员:陈进杰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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