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唐某诉张某返还原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维娜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登记不一致时,应认定实际所有人为该车的所有权人,理由如下:
1.机动车登记不具有所有权登记效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行政管理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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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0)盘法民联初字第624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199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朱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江津县人,无业,现住昆明市。
原告(反诉被告):唐某,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重庆江津县人,无业,现住昆明市金星园丁小区。
两原告(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严雨婷,系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白族,大理鹤庆县人,无业,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杨晓松、欧文杰,系云南政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董维娜。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韬;代理审判员:沈芹宇沈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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