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叶某、周某返还原物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

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

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民一终字第1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明芳 单位:
审理本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本案的案由。首先,要准确确定案由,必然要分析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其次,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基于无效合同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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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9)甬镇民初字第35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民一终字第1141号。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忠祥,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戴吉,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女,192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广西北路。
被告:周某,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车爱玲浙江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圣炯;代理审判员:刘光明;人民陪审员:乐一平。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锦菁;审判员:林波张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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