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董某专有权行使案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30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雪莉 单位: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城市住房改革不断推进,我国房地产业已进入市场化和商品化的阶段。物业服务作为一种现代房地产管理办法,以一种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的模式走进千家万户,影响到许多人的生活,但是现行法律对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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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民初字第500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3005号。
2.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庆治四川海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上诉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郝延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杜成国。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苟文山;代理审判员:毛星杨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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