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某诉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案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51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晓寒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采光权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下面我们从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1.理论分析——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因为无法对原告的房屋采光是否构成遮挡、遮挡程度及是否低于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标准进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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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5193号。
2.案由: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相某,女,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密云县密云镇。
委托代理人:习明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195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密云县。
委托代理人:高士辉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任海滨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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