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诉宋某、梁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善意取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鑫纺联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北京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067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唯一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1.当事人就转让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应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作为履行依据。对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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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903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06730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芦某(精神疾病患者),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
法定代理人:卢某(上诉人之父),男,1951年7月1日出生,北京市鑫纺联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卫爱民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神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梁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
梁某委托代理人: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某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史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代理审判员:冀东杨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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