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诉郭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善意取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

北京长盈恒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45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爱红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我国《合同法》中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认定的理解和适用。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4502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某,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晶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郭某,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俊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徐洋,男,1981年1月4日,北京市兴百合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长盈恒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恒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4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1,男,1975年9月6日出生,北京长盈恒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蒋凯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