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杨某、和某2、和某1诉玉龙县奉科乡奉科村梨园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

滇西北律师事务所

玉龙县奉科乡奉科村梨园二组党小组

文书字号: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莉 单位: 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标准,同时也折射出当前审判实践中有关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所隐藏的社会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界定标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四原告一家是否具备奉科乡奉科村梨园二组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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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民二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94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和某,男,1957年3月2日生,纳西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农民,住玉龙县奉科乡。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1959年12月12日生,纳西族,小学文化,籍贯、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和某2,男,1986年4月2日生,纳西族,初中文化,籍贯、职业、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和某1,男,1983年11月2日生,纳西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农民,住玉龙县奉科乡。
四原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秀英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和某、杨某、和某2一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和某1。
原告(上诉人)和某、和某2二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和某1。
原告(上诉人)杨某二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和某3,男,现年47岁,纳西族,住玉龙县奉科乡。
被告(上诉人):玉龙县奉科乡奉科村梨园二组。
代表人:杨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和学成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和某4,男,1972年4月5日生,纳西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龙县人,玉龙县奉科乡奉科村梨园二组党小组组长,住玉龙县奉科乡。
二审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木某,男,现年32岁,纳西族,住玉龙县奉科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正丽;审判员:彭莉王学海。
二审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树兰;审判员:高精红陈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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