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民初字第207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四川天桥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范薇。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11年5月28日下午7时许,原告被本小区的业主告知,被告华润公司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向本小区的业主发送短信,该短信公开了原告楼栋号、单元号、房号。2011年5月28日晚8:30分,原告发现被告在小区的楼梯间和电梯公告栏内,张贴了“公告”。公告内公开了原告姓名、配偶姓名、家庭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原告手机号码、配偶手机号码和家庭座机电话号码。原告夫妇感到“公告”带有严重的威胁意味,遂报警。原告夫妇在110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小区的录像监控室调阅监控录像,录像表明“公告”是本小区身穿迷彩服的保安逐栋逐单元张贴。原告夫妇利用摄像机对保安张贴“公告”的片段进行了录像。随后,原告夫妇前往东光派出所进行了备案。2011年5月29日晚8:30分左右,原告发现,被告将“公告”的内容经电脑喷绘制成长203厘米,宽103厘米的巨型展板,公示在小区的主入口。与“公告”不同的是,喷绘展板中将原告配偶的名隐去,用了“12栋3单元3楼刘姓业主”替代。虽然喷绘展板没有指出原告配偶的全名,但“12栋3单元3楼”仅4户人家,“刘姓业主”只有原告配偶一人,再结合之前的手机短信和公告,可以明确“刘姓业主”是指原告配偶,被告公布的房号系原告住址。2011年5月30日,SCTV—4的记者前来采访侵权事件,被告方负责人面对媒体,公开承认了这是被告方的行为,并认为自己有权实施这样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书面、手机短信形式擅自公布原告的隐私,涉及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大量个人信息,已经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张贴的“公告”,移除公示的“喷绘展板”;被告在小区内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在侵权位置(楼道和电梯的公告栏)公开张贴道歉信,以消除影响;被告在小区主入口的侵权位置用喷绘的形式公示道歉信,喷绘尺寸、字数、字体不得小于原侵权内容,以消除影响;被告对所有接受了诽谤短信的人,发送澄清短信,以消除影响;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 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被告辩称
对在小区楼梯间张贴公告公开原告个人信息,及将公告内容制成展板放在小区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将原告配偶姓名及家庭住址进行短信群发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谢某,其配偶刘平要以小区业主身份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楼栋联系人,就必然会披露与原告谢某的夫妻关系。139××××××36、852××××1、131××××××99三个联系电话的缴费人虽然是原告,但是使用人为原告配偶刘平。小区住户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在小区内本身就有一定的公开性,而且刘平担任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楼栋联系人的特殊身份,已主动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公示方式将原告诉称的包括手机号码、家庭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与刘平为夫妻关系的隐私信息向小区业主进行了公布。原告诉称的上述信息已不能称其为尚未公开的隐私,且被告公告的相关内容是针对小区业主,没有超过小区范围,故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三)事实和证据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某及配偶刘平居住在锦江区华润路1号翡翠城小区一期12栋3单元304号房,被告华润公司为小区物管公司。2011年5月,华润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为“业主朋友们:根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共同达成决议,于5月23日发放表决票,但以12栋3单元304业主刘平为首的所谓业主代表以各种理由阻挠发放选票,致使业主大会无法正常召开,此行为侵犯了广大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将再与业委会、街道办协商,力争在短期内召开业主大会,让广大业主行使表决权。如再遇此类业主干扰,我司将向政府部门提出撤场申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请找所谓业主代表”。
2011年5月,华润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的第二段内容为“公告公示后,12栋3单元304业主谢某的爱人刘平先生以各楼栋联络人的身份联络了数十名翡翠城一期的业主,阻挠业主大会的进程,导致第四号公告的业主大会的计划工作得不到顺利召开”,公告的第三段有“2011年5月20日晚上,刘平先生联络了20名左右的业主同业主委员会在翡翠城一期会所进行了沟通”的内容,公告所附的部分业主代表名单的第一行内容为“房号:12-3-304,业主姓名:刘平,联系电话:139××××××36、852××××1、131××××××99”。华润公司制作展板发布公告公示在小区的入口,公告第二段内容为“公告公示后,12栋3单元3楼某刘姓业主以各楼栋联络人的身份联络了数十名翡翠城一期的业主,阻挠业主大会的进程,导致第四号公告的业主大会的计划工作得不到顺利召开”。公告的第三段有“2011年5月20日晚上,刘姓业主联络了20名左右的业主同业主委员会在翡翠城一期会所进行了沟通”的内容。
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谢某。电话号码139××××××36及852××××1的用户名称为谢某,电话号码131××××××99的用户名称为刘平。刘平曾担任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2006年到2009年)委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在作为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过程中已主动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号码为139××××××36的联系电话在小区内公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被告张贴于楼梯间的“公告”原件,证明华润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公告后所附的部分业主代表名单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和139××××××36、852××××1、131××××××99三个联系电话。
3.被告在小区喷绘的公示照片,证明华润公司制作了展板发布公告公示在小区的入口,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
4.手机群发短信照片,证明华润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
5.手机、座机缴费凭证,证明涉案手机、座机机主为原告,被告公布的信息为原告的私人信息。
6.光盘信息,证明被告承认侵权事实以及小区保安在小区到处张贴公告。
7.被告提交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正本)、锦江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承诺书、2006年3月31日会议签到表、翡翠城一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及参会办法公告、翡翠城一期首解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公示(第二次)、翡翠城一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会议纪要、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六次会议纪要、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第六次会议补充说明、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公告、2006年4月6日会议签到表、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翡翠城一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公示、翡翠城一期首届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公示(第二次)、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成员联系卡、翡翠城一期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关于筹备组成员组成第一号公告、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名单、第四次业主大会开箱计票工作签到表、业委会写的公开信、邀请业主代表的通知、刘平本人的承诺书、工作纪律、表决流程、表决票送达人员名单、表决票领发表单,证明原告的配偶刘平业委会成员的身份,刘平在作为候选人参加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当选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过程中已主动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号码为139××××××36的联系电话在小区内公示。
8.房产证,证明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住所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谢某。
9.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及部分业主的书证,加强印证了因刘平的特殊身份,会主动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公示方式将其个人信息暴露。
(四)判案理由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姓名、婚姻状况、住址、联系电话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自然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刘平在作为候选人参加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当选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的过程中已主动将其姓名、家庭住址和号码为139××××××36的联系电话在小区内公示。因原告及配偶刘平在翡翠城小区住所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谢某,刘平要以小区业主身份作为候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就必然会公开谢某的姓名以及与谢某的夫妻关系。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及手机号码139××××××36,因刘平曾担任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已主动向小区业主公布,故上述信息已不属于原告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原告的家庭固定座机电话852××××1及手机号码131××××××99未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原告的家庭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为原告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
华润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原告配偶姓名及家庭住址已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华润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内容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及家庭住址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华润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公告后所附的部分业主代表名单涉及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和139××××××36、852××××1、131××××××99三个联系电话,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及139××××××36的联系电话已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139××××××36的联系电话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但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未向小区业主公开,华润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开原告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华润公司制作了展板发布公告公示在小区的入口,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已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展板发布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家庭住址和原告配偶姓名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华润公司向小区业主发送手机短信的内容及制作展板发布公告的内容未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华润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涉及原告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华润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其张贴的公告上的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本案是由于被告发布的公告中包含有原告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而侵犯其隐私权,不涉及在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问题,故被告向原告道歉不适合采取原告所主张的在楼道和电梯的公告栏张贴道歉信、用喷绘的形式公示道歉信及发送澄清短信的形式以消除影响,本院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谢某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华润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开原告不愿公开的电话号码,其侵权行为属于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职务过程中考虑不周、行为不当,虽然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轻微,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清除张贴公告中关于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的内容。
2.被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谢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3.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六)解说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2条民事权益范围中明示列举了隐私权,这也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但并没有对“隐私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从理论上讲,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任何个人与公共生活无关的那一部分私生活领域,只要不是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所必须要公开的,原则上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即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本案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原告的姓名、婚姻状况、住址、联系电话是否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作为社会普通公民,理应享有个人隐私权。本案涉及的原告姓名、婚姻状况、家庭住址、个人电话号码这一组信息为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个人的无形隐私,并与个人的生活安宁相关联,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对隐私信息除享有消极的保密权之外,还享有积极的处置权。在个人对其私密信息的积极控制过程中,有权决定其私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个人私密信息和公开信息是相对应的概念,一旦个人的私密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就不再属于隐私的范畴。但是,隐私具有一定的相对性,隐私的秘密状态具有局部性和不平衡性,个人信息不可能总是处于绝对保密或完全公开这两种极端状态,在许多情况下,某些信息对于特定群体是公开的,但对于其他人则处于保密状态,当事人就其私密信息向特定人进行了披露,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等于完全抛弃其隐私。本案中,原告姓名、原告的婚姻状况、配偶姓名、家庭住址及手机号码139××××××36,因原告配偶曾担任翡翠城一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已主动向小区业主公布,故上述信息已不属于原告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再属于隐私的范畴。而原告的家庭固定座机电话852××××1及手机号码131××××××99未向小区业主公开,故原告的家庭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为原告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个人信息。虽然电话号码是具有通讯作用的个人信息,原告在与小区其他业主及物管工作人员的交流过程中,会将其电话号码向特定人进行披露,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并不等于完全抛弃其隐私,也不能削弱对原告隐私权的保护。
2.物管公司公布业主电话号码是否侵犯业主隐私权
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样,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是加害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二是加害人有过错;三是有隐私权受到损害的后果;四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第一,华润公司有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示原告尚未向小区业主公开的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的侵犯原告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第二,隐私权是人格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任何他人对特定民事权利主体的隐私权均负有不得侵扰的消极义务。华润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应当恪守保密义务,华润公司违背原告的意愿,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固定座机电话和手机号码公布,显然存在过错。第三,原告的隐私受到了侵害。隐私的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干预等,由于个人信息是无形的,个人信息受到损害的基本形态是一种事实状态,其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像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状态,华润公司实施了将原告的固定座机电话和手机号码公布的侵犯行为即造成了原告的隐私受到损害的事实。第四,华润公司实施将原告的固定座机电话和手机号码公布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个人信息予以揭露,故华润公司侵犯原告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与原告隐私受损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华润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开原告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3.物管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华润公司侵害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华润公司通过清除张贴公告和移除喷绘展板的方式停止侵权,在楼道和电梯的公告栏张贴道歉信、用喷绘的形式公示道歉信及发送澄清短信的形式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 000元。华润公司仅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内张贴公告公开原告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涉及侵犯原告的隐私权,故本院判令被告清除张贴公告中关于固定座机电话852××××1和手机号码131××××××99的内容。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若采用侵害名誉权的在侵权造成影响范围内的名誉恢复方式,甚至会造成隐私在更大范围内的伤害,故本院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益和精神性人格权益。精神性人格权益,是指自然人对其自身所拥有的精神性人格要素享有的人格权益。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当权利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精神性人格权很难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因此,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受害人精神受损程度,隐私传播的范围,隐私泄露对受害人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职务过程中考虑不周、行为不当造成,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影响。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轻微,并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范薇)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30 - 1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