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民二终字第3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晓蓉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三江航天公司能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可能造成周某、向某因不能享受退税优惠政策而致利益损失问题。这涉及对限制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可预见规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所谓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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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603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民二终字第373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土家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上诉人):向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陈国勇、陈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56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洪斌。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爱民;审判员:毕勇;代理审判员:关俊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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