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86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冷玉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当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伤害接受劳务者时应如何承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此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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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1)房民初字第0715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8616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男,1941年4月14日 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秀峰,男,1981年11月13日 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诉人):井某,男,1961年1月13日 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冯永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岳;代理审判员:解学锋冷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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