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艾某、艾某1诉吴某、揭某、游某、文某、王某、文某1生命权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小峰 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对该类案件,司法实践存在不少争议。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应承担具体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比例。出于偏向救济受害人损失的理念,更多的观点倾向于此类案件构成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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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57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民一终字第101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女,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系死者艾某2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艾某,女,2002年10月21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艾某2之女)。
法定代理人:何某(系艾某之母)。
原告(被上诉人):艾某1,女,1992年7月1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孝岗镇(系死者艾某2之女)。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永刚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孝岗镇。
被告(上诉人):揭某,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圩上桥镇。
被告(上诉人):游某,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圩上桥镇。
被告:文某,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杨桥殿镇。
被告:王某,男,1943年5月24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杨桥殿镇。
被告:文某1,男,1958年9月26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杨桥殿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苏坤;审判员:胡件平艾文辉。
二审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凌;审判员:邹小峰谢志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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