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二人诉覃某等五人侵权责任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

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

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2011)江民初字第13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此兴 单位: 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处理比较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三:一是明知驾驶员饮酒而乘坐是否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三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并存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在交强险中选择优先赔偿。
1.本案中,乘车人韦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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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2011)江民初字第1301号。
2.案由: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梁某。
原告:韦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运成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谭建常,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麦某。
被告:韦某1。
委托代理人:谭建常,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此兴;代理审判员:曾红球;人民陪审员:韦欢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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