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诉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少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娟娟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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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少民初字第5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华某,男,10岁,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华某1,系原告之父,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叶烨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娟娟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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