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诉张某、广州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大龙粮油批发中心等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番法民一初字第9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许锋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处理重点是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也就是车辆贬损费该不该赔。对此,本案诉辩双方存在对立的两种观点。原告钱某及其代理人赵某认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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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1)番法民一初字第991号。
2.案由: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钱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张某,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大龙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粮油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石岗东村段2号清河综合市场V区136—140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8379911-0。
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黄东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韵莹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891438259。
负责人:钟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金贵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武汉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平;人民陪审员:陈璐区洁芳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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