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9)龙泉民初字第18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5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1.产品缺陷的认定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成立构成要件之一。《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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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9)龙泉民初字第1803号。
2.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
委托代理人:牟小辉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鸥鹏大道4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莉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伏诗祥;审判员:陈萍;人民陪审员:郭钊铭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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