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中医院后勤部

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一初字第3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向红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医院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引发的医患纠纷。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临床上具备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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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一初字第390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中医院后勤部会计,住乌鲁木齐市建国路。
委托代理人:方志福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池路91号。机构代码:45760179-7。
法定代表人:王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换换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向红;审判员:帕孜来提;人民陪审员:陈爱萍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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