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诉刘××离婚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5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龙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的理由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在于:
首先,美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本案离婚诉讼程序中不能当然得到承认。由于一国法院判决承载着所在国的司法主权,因而在其他国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具有司法强制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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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7700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688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秦树森,公民代理。
孙立群: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陈远平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香,公民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育京;人民陪审员:朱晓珠华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审判员:李晓龙万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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