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邱某债权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建设银行柳州支行

南宁铁路局柳州火车站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

富丽嘉社区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8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媚媚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继承权的放弃生效要件有二,其一为形式要件,我国《继承法》第2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48、49条有具体规定;本案中,在彭某死亡后,其遗产进行分割前,李某1已经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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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一)字第81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818号。
2.案由:债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柳州支行职员,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县人,系南宁铁路局柳州火车站职工,住柳州市鹅山路。
委托代理人:索生凤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邱某,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富丽嘉社区工作人员,住柳州市鹅山路。
委托代理人:周秀英,女,194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系邱某的母亲。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李超;人民陪审员:陈晶晶蒙丽霞。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吴媚媚;审判员:傅广德;代理审判员:李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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