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梅县灵光寺劳动合同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赖昌仁 单位:
多年以来,钟某在梅县佛教灵光寺从事劳务活动的事实得到双方的认可,但一、二审法院在认定钟某所从事的劳务关系的性质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这种不同的看法又直接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比较一、二审法院的两种不同看法,二审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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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2010)梅法民三初字第146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梅县佛教灵光寺。
负责人:释某,该寺住持。
委托代理人:杨衍俊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宏;审判员:余金辉丘爱红。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银芳;审判员:陈伟浩黄洪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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