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226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亚男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因为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极大地刺激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动力,本案即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主要请求提起的诉讼。
从争议内容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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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3376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22620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衫国际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昕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莉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精算部副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第三人(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欣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田丽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贵;代理审判员:刘艳王丰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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