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诉长盛实验设备厂补办人事档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案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民五终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光 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审理好本案应当注意处理好三个要点问题。
本案的第一个要点问题是对于丢失档案的诉讼应否由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在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等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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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0)沈皇民一初字第1198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民五终字第90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侯某。
被告(上诉人):沈阳长盛实验设备厂(以下简称长盛)。
法定代表人: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连华,该厂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晓雷;审判员:杨光朱建军。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智;代理审判员:谢宏李春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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