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刘某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

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南埝头村

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1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德利 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梁某丢失了欠条这一可证明被告刘某欠款事实存在的重要证据,仅能够凭借对刘某私下录音的材料作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依据。此录音中,刘某承认有出具涉案欠条的事实,同时也承认未给付该款项。但庭审中刘某虽然认可录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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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56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5180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现住该村。
原告(被上诉人):梁某,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农民,现住该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现住平谷区。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学仲,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学强,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德利;代理审判员:金锡杰;人民陪审员:苗润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田辉;代理审判员:郑亚军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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