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李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
案由:
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一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迪松 单位: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本案原、被告双方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在调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出现了杨某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未能预见的事实,即杨某的损害事实由原来的误工费、医疗费变为因交通事故致左手外伤功能部分障碍,构成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2 000元。至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4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一终字第11号。
2.案由: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乡县。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代莲。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关飚;审判员:王道万;代理审判员:孙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