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芦某许可执行之诉纠纷案
案由:
执行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瑞森门窗厂

北京市大兴开发区泰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清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生效判决指向特定抵押物,案外人要求对抵押财产停止执行,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处理?
1.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分工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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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17345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60号。
2.案由:许可执行之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芦某,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瑞森门窗厂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4年5月7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开发区泰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住北京市大兴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馨;代理审判员:于阳春汪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审判员:范清;代理审判员:金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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